对离婚纠纷调解和好率偏低的原因思考
2014-07-14 16:48:34   来源:中国登封网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通讯员:温逸华)古人的一句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捍卫离婚自由人士批判的对象,然而,细致思考这句老话,

  3、心不在对方身上。此种情况是最多的,主要原因在于外界的诱惑,因为片面追求“时尚”,所以一旦诉讼离婚就很难回头。

  4、骗来的婚姻不稳定。这些年因为打工情缘较多,产生爱情时是没有地域因素的,一旦在外不好混了,回来才发现,理想爱情与现实婚姻差距太大了。

  5、相处太难。爱是高层面的东西,特别是精神上的,而相处则是现实的,而现实的东西或多或少都会冲击梦想的东西!随着日子一天天的过去,直到某一天她(他)身上哪个部位有什么毛病你可能都一清二楚了,环顾四周发现有似乎有更好的人适合自己,这时候就会给自己一个很轻松的理由:离婚是正确的。当然,每个步入“围城”的人,都希望拥有幸福、长久的婚姻,但不论多么相爱的男女,一旦走进婚姻,在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升级,并引发战争,婚姻的解除就成了一场分不清输赢的持久战。

  6、不能共患难。有种说法很现实,那就是相守是需要很多付出跟委屈的,你能受过当然会相爱到底,不能就各分东西,为什么夫妻能共患难而不能同富贵呢?就是这个道理。有句老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让许多善良的人是不愿意相信的,可它还是发生了。古代“各自飞”的前提还是“大难临头”,现代社会即使没有“大难”,夫妻也常常轻易离合,这不能不说是现代价值观出了毛病。

  四、几点思考

  《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着重调解是离婚案件所特有的原则。在审理中,充分运用调解这—工作手段,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多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以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力挽救濒于破裂的家庭,工作不简单形式化,以努力使不正常的家庭走上家庭良性运转的轨道为重任,笔者认为,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从工作的有效性角度着手,应引导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有所认识和考虑:

  1、谨慎提起诉权。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笔者提醒当事人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家庭有问题了、有矛盾了应该正视矛盾,而不能将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当作和好的障碍,有问题就需要解决,如何解决。是否一定要通过家庭解体即离婚才能解决?离婚是否是解决家庭问题的唯一有效的方式,需要当事人慎重考虑,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正确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双方先冷静下来,把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摆出来,看看存在哪些问题,剖析一下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谁怎么办?法官应该正确引导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去认识和对待:做到多反省反省自己,多解剖一下自己,多做些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后要多注重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间的矛盾就有缓解和消除的可能。引导当事人认识一个和睦、稳定的家庭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基础之上,一个基础缺失就会动摇家庭的稳固。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应该寻求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妥善消化矛盾,如果遇到问题不是积极地去面对存在的问题、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而是消极地逃避问题,出现了矛盾就上升到离婚,相比较而言是一个极端的做法,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2、正确认识离婚可能面临的问题。离婚是一个十分严肃的家庭问题,容不得半点草率,如当事人坚持离婚,应引导当事人明白是否确已做了慎重的考虑。(1)、应考虑如双方选择了离婚,离异后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说离婚后自己单独去生活,其实这是回避矛盾的想法。俗话说一家一本难念的经,这说明家庭有矛盾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理想化、没有矛盾的家庭是不存在的。同时,通过大量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是最容易消化和解决的,如果原婚里的问题和矛盾当事人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象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问题更多的问题,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 如果新组建的家庭再发生了问题怎么办?再离?而有的当事人就由于缺乏慎重,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以致在婚姻问题上步入了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恶性循环之中;(2)、关于子女问题,需要摆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生育子女,就有义务将子女抚育成人,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里健康、快乐地成长、成才。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的平衡,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子女无从选择。当事人如选择和好,受益最大的是子女,子女可以继续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如选择离异,受伤害最严重的是子女,子女以后将生活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里。离婚双方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包括来自社会上方方面面的诸如偏见等,因而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挫折较多,其成长中往往会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等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就因为他们缺乏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这都是由于当事人离异所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3)、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家庭是一个小家庭,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不在小家庭内消化和解决,如当事人选择离异,则把一些矛盾推向了社会,如处置不当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或两个家族之间产生隔阂,甚至激化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同时对计划生育等问题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3、家庭解体的必要性。衡量一个婚姻有无解体的必要,从法律上讲,应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还有维持的可能,就不要轻言放弃,如选择了离异,很多问题则可能在所难免,如不愿遇到离异后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愿面对离异后可能面对的实际困难,不愿给子女带来可能的伤害,那么在是否有必要离异这个问题选择的关口必须慎重。拿出勇气,以勇气来面对家庭中出现的问题,拿出勇气解决家庭中存在的问题。许多闹离异的家庭,大多都是因一些家庭的琐碎事宜引发矛盾,因处置不当,日积月累,矛盾堆积;当然也有一些因一方当事人思想发生变化及家庭暴力等等因素导致感情危机,这就需要进行严肃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多数问题只要引导双方敢于拿出真诚和勇气面对自己生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多考虑自己在这个家庭里对子女、包括对对方应当负起的责任,把婚姻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以积极务实的行动在家庭里表现出自己应有的风格和姿态,许多问题都可能迎刃而解,矛盾一经化解,双方就又有了和好的基础,如能和好,那这种和好则是建立在双方经历了挫折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引导双方把不愉快留给过去,重新开始,双方可能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家庭可能会过得更好。如果婚姻确实缺乏一个维系的理由,那解体也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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