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本网以《驻马店市国税局综合办公楼疑严重超标》为题报道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楼涉嫌严重超标一事后,驻马店市国税局随后对此事进行了回复(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关于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面积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局新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为14920平方米,使用面积8504平方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7〕50号)规定标准,扣除专业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后,办公室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到10平方米,符合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采写内容中的计算方法有误,与事实不符。”
针对此回复,本网咨询了律师界相关人士,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7〕50号)属于内部规章,如果规定的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通告相冲突或违背的情况,那么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通告为准。”
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对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面积计算方法,《通知》中第十七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所以,驻马店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的总建筑面积,应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再加上国税系统专业用房面积,而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属于《通知》中规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面积,不应再重复计算在内。
故驻马店市国税局关于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面积情况说明中解释的“扣除专业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后,办公室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到10平方米”说法明显与《通知》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