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红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红霞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在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挪用公款等行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12月16日,陈红霞被平桥区法院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一审宣判后,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量刑明显不当。二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