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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构“瘦身”须法治先行
2014-10-24 08:33:55   来源:中国登封网   评论:0 点击:

  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

  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协调机构”过多、过滥,令人瞠目的数据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淡漠。(10月23日新华网)

  协调机构,顾名思义,是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机构。原本,协调机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避免相互推诿,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然而,现实却总是事与愿违,协调机构的设立过多过滥,造成机构臃肿、权责不明,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影响了工作效率。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中央明确的整治任务,对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临时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成效显著。据报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仅湖南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一边在清理,新的协调机构却如雨后春笋般重来。让人不禁忧心,如此整治是否真能取得实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设立协调机构是相当严肃的事,应当严格控制。但在许多地方,却很“随意”,想成立就成立,想撤并就撤并,甚至有时只需发个通知就可成立。从发文件成立,到发文件撤销,期间可能从未正式“领导”或“协调”过。

  笔者认为,要让协调机构真正“瘦身”还须法治先行。国家层面亟须出台相关规定,用法治手段对协调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让合理的真正发挥作用,让多余的永远消失,让无需成立的“胎死腹中”。如此,用法治为协调机构“瘦身”,方能真正取得实效。(网友:我爱樱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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