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民陈某由于工作关系,需经常驾车经过210国道达州南至百节段,但令他郁闷的是,最近连续两次因为路面太烂导致车身被刮伤,维修花去几千元。一气之下,陈某在网上编造了一篇名为《达川区交运局局长马朝胜贪污国道维修费一千二百万》的帖子,谁知,一天时间点击率就超过了16000次。(成都商报7月14日)
贪污受贿是人民十分深恶痛疾的事情,也是党委政府零容忍的事件,因而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影子,自然能够起到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人民作为国家真正的主人,对干部的监管有着权利,亦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然而当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忘记义务。
言论自由,这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权利,是人人平等的权利,然而这样的权利却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着其存在的特殊性,毕竟人是处于社会的人,有着社会的属性,因而自然也就是相对的自由,是在不伤害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同时,才能享受的自由权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指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见,陈某的行为已经违背法律的规范,必然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或许党委政府的行政行为确实还是有不理想的地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矛盾也就随之产生。人民的需求或许在干部的眼中有些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有些为难国家的经济基础,然而为人民服务本身就是党委政府存在的本质原因,如若我们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我们还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吗?
而作为人民来说,有正当的理由和要求,完全可以也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反应。而对于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虽然是十分正当的需求,然而我们也必须要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基础,而不是我们能够想当然就理所当然的,我们需要的是相互理解,不是吗?
笔名:米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