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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了竣工材料却无罪 业主该找谁说理?
2015-02-05 17:35:58   来源:中国登封网   评论:0 点击:

  记者 黄金生  竣工材料被盗销毁,导致已经入住的业主没有办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每天都在面临巨额的赔偿损失。更让开发商苦恼的是,

  记者 黄金生

  竣工材料被盗销毁,导致已经入住的业主没有办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每天都在面临巨额的赔偿损失。更让开发商苦恼的是,竣工验收资料被盗的案件公安机关已侦破,并向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却做了《不起诉决定》,对此,开发商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诉后,法定的最长答复期限早已过了半年多,但没有任何回复。

  “我现在每过一天都是一种煎熬,业主的房子不能转让、抵押,频繁上访。而作为开发商的我们却因为竣工验收材料被盗至今未备齐,眼看着偷了我们竣工材料的人逍遥法外,老百姓的房产证办不了,还要面临上千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面对记者,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一腔愤慨和一脸愁容。

  “业主的情绪我们很理解,但我们不是不给他们办理产权证,而是因为所需要的竣工手续被人偷走了,而偷走的人已经销毁了这些材料。而恰恰是这些销毁材料的人也是提供竣工材料的施工单位。可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却不起诉。我们申诉到大连市检察院已经一年多了,申诉还是杳无音信。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去年的7月,大连市检察院是给我答复的最后期限。过期这么久了,我们还是没等来结果,在这个讲究法治的时代”,该负责人气愤的说,“竟然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了解掌握了一些原因,但我们不想使问题复杂扩大化,我们只想就事论事得到公平、公正的依法处理。”

  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据该负责人介绍,大连市中山区“锦府桃源”项目,由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公司”)进行开发,工程于2007年4月进行公开招标,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盛公司”)中标。2007年7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在工程竣工后,浩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良因买房问题与铭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戴国发生争执。案件侦破后得知,2009年浩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婿、浩盛公司施工锦府桃源的项目经理王大伟及于庆良的司机王善智,潜入铭泰公司盗取了“锦府桃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报警立案后的2011年7月23日,王大伟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于庆良怕事情败露,指示其女婿何远雄将“锦府桃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销毁。

  “在不知道材料是被浩盛公司盗走的情况下,我们多次请求浩盛公司协助补办材料。但经多次谈判并经多方协调,浩盛公司的法人于庆良拒不给补办竣工验收资料,更不承认资料就是他们盗取且销毁的,铭泰公司为了求浩盛公司补办资料,满足了浩盛公司提出的诸多条件的情况下,浩盛公司仍未补齐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至今无法完成,导致项目下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业主已经多次到有关部门去上访,可是没有这些材料我们根本就无法解决房屋产权证问题。本来以为公安局破了案,只要通过司法手段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可是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让这件事情走进了死胡同。”铭泰公司负责人介绍说。

  铭泰公司代理人、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告诉记者,就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对王大伟等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的决定以及本案漏掉了主要涉案人于庆良,正在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诉,但事情过去了一年还没有答复。就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两次的专家研讨,国内刑法学多位权威专家均表示,王大伟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大连市检察机关应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

  记者在谢律师提供的论证材料上看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认为,王大伟等人的行为,首先是有犯罪动机的,王大伟由于泄愤报复,而于庆良曾在大连晚报的采访中说“偷竣工验收资料是讨要工程款的要挟”,这都属于动机;王大伟等人把竣工验收资料盗走,使后面的销售活动、竣工验收及交付等无法正常地进行,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在这个过程中遭到了破坏。这种行为是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造成侵害,也就是它的客体被侵犯。

  因为作为房地产商的铭泰公司只有通过销售房产才能获利,而王大伟等人的行为,导致铭泰公司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证,由此要赔付买房人要求的违约损失,因此铭泰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了明显的破坏,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被侵犯是非常明显的。从几个构成要件来看,本案已经完全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王志祥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要素是泄愤报复或者出于其他的个人目的。王大伟等人的行为针对的是铭泰公司的生产要素,而且把生产要素变卖以后充当工程款这个在道理上可以解释为有正当的动机,但是这个案件中没有这样的情形,所以从主观要素可以判断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从客观上讲,破坏生产经营是影响经营活动、影响经济价值的行为。这意味着凡是行为人事先明知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而予以破坏,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属于办理房产证必备的材料,是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行为人通过盗窃毁灭竣工验收资料的方法,使得铭泰公司遭受损失,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下去,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条件。

  以上观点同样得到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的支持,刘教授认为,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竣工验收材料在实际中是生产活动中的一个必备要素,没有它们就无法办理房产证。考虑到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结合2008年两高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而对于产权证的办理问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如果检察院和法院对偷盗并销毁材料在刑事或民事上有一个认定,那么发包方铭泰公司可以向建筑及房管部门出示这些判决文书,凭借这些法律文书,房产部门依然可以办理产权证。

  “我们已经多次去有关部门上访,也多次和开发商进行了协调,现在也非常理解开发商的难处,也知道责任不在开发商。可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开发商的和建筑商之间的纠纷不能解决,吃亏的只能是我们。作为案件性质判定的大连市检察院,难道就不能替我们这些业主想一想吗?当了小偷却能逍遥法外,偷了的东西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损失千余万元,却不是犯罪,难道检察机关就没有责任吗?如果这都不能定罪,那岂不是助长了犯罪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的后果已经导致了我们业主的直接损失,难道真的是状告无门吗?我认为大连市检察院至少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给出一个合理的裁决,才能让我们普通老百姓看到你的公正。”该项目业主告诉记者。

  谢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建筑工程领域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而在受害人向大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不能以“无先例可循”就不作出复议决定。本案涉及近五百户业主,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使相关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而且也会引发群体矛盾。大连市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职,尽快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本文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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