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互联网金融产品同质化与用户粘性的矛盾
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的是金融服务,简单理解就是提供给投资者一种便捷的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支付的渠道。然而中国的金融服务的弱粘性和低信用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核心竞争力就是投资回报率和平台信用。
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客户迁移成本非常低从而也提高了投资者向高回报平台转移的可能性,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弱粘性的情况;刚性兑付条件下的风险不转移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比较优势集中在互联网金融品牌和信用。所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了用户的弱粘性,而用户粘性恰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运营用户的终极目标。
4. 互联网金融风险转移与用户优势的矛盾
按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政策定位,其主要提供信息撮合,以信息中介的方式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这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的是无风险收益,不提供信用担保和兜底服务。
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层次不齐,国内信用环境恶劣的条件下,任何互联网金融平台从长期发展的角度上必然都会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信用兜底,也就是刚性兑付。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采取资产端出让方回购兜底的模式,以陆金所为代表的平台则是以集团信用隐形兜底的方式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增信。
这种情况也就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客能力取决于平台资质,而非投资者基于对产品的风险收益考量及其平台的运营能力而形成的客户基础。所以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度看,以陆金所为代表的国有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基础资产的获取到资产信用风险评级,再到资产风险定价都是在集团内部完成。这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必将使得全部基础资产的风险集中于集团内部,投资者获取的是超额的无风险收益,在经济环境恶化,金融市场系统风险抬头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大规模的违约情况。
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其实是当前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并传统金融业服务滞后状况下的现实表现。互联网金融产品一方面以去中介化的方法向金融资产源头衍生,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突破监管要求为不特定投资者提供高收益产品。这种发展满足了中低收入用户的理财需求,但是导致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集聚了社会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