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省直公积金贷款
取消旧规定中: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
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除了取消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还指出贷款人可在还贷6个月后提取公积金提前还贷。具体内容为: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
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通知》还指出,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