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延续
一、企业申报基数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仍延续补差调整模式:2016年基数以2015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
全市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正式公布之前申报的,各险种基数不设缴费下限,以实际申报工资直接作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以2015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008元/月)的3倍(12024元/月)作为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上限临时控制线”,待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之后首次申报的,按各险种规定的上下限进行申报核定。
除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素调整基数外,一个核定年度内基数原则上不变。
2016年,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后,按下列规则进行调整:
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申报工资低于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调高到60%核定,并进行补差;申报工资高于300%并先按“上限临时控制线”申报基数的,调高到300%,并进行补差;实际工资介于60%~300%之间的不做调整。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申报工资低于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调高到80%核定,并进行补差;申报工资高于300%并先按“上限临时控制线”申报基数的,调高到300%,并进行补差;实际工资介于80%~300%之间的不做调整。
在已申报核定但未调整基数期间,人员转移业务不冻结,但参保人也可选择调整完基数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继续审核二代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