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这是为了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民事诉讼法》166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主体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但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定为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