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杜海燕)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能成为近邻,应是百年修得的缘分,但淅川县的薛女士和侯先生却因一个厕所引发矛盾,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淅川县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薛女士在原边界上恢复厕所墙时,侯先生不得阻拦。
原来,60年前,薛女士在自家宅基地外建一厕所,已使用至今。2014年9月16日,薛女士厕所东南角有2米多的土坯及砖混墙被其邻居侯先生推倒,后经多方做工作,侯先生拒不让薛女士垒墙。无奈之下,2015年10月1日,薛女士委托其儿媳耿女士,一纸诉状将侯先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侯先生恢复其厕所原状。
侯先生辩称,薛女士的宅基地超出很多,而且其厕所墙已占到他的宅基地,他的宅基地不够,薛女士在其他地方还有厕所,这个厕所所占的13平方米土地应全部补给他。侯某承认,薛女士的厕所墙在2014年9月份下连阴雨倒了一部分,他也确实推倒了一部分。
法院审理后查明,薛女士与侯先生两家紧邻,60年前,薛女士在与侯先生相邻处建一厕所,使用至今,宅基证上显示2米宽,6.5米长。2014年9月份下连阴雨时,厕所前边土坯与砖混所垒的墙被淋倒一部分,侯先生将未淋倒的部分推倒。后薛女士和其儿媳耿女士于2015年1月23日垒墙时与侯先生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