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生认为,此墙薛女士虽使用60余年,但属于其占用集体的,应将其前檐与自己的前檐拉齐,前边归自己所有,后边归薛女士仍做厕所使用。纠纷发生后,薛女士找有关部门协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协同淅川县荆紫关政府信访办、三街管理区、国土所、北街村委会及第八村民小组对双方的宅基地进行丈量,薛女士超占30.39平方米,侯某超占3.08平方米。争议地段均不在双方的宅基证范围内。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薛女士在原边界上恢复厕所墙时,侯先生不得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