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慈善减免税等激励机制
《意见》表示,加强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支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
严格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意见》明确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意见》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及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