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规定】
河南暂时还没有“痛经假”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针对女职工痛经、流产等情况,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相关规定,我省在该规定的实施办法中也做了明确说明。
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产假,其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安徽省的《特别规定》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休假时间从42天增加为98天。
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对女性痛经没有特殊规定,只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的工作强度等有要求,“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专家观点】
判定痛经的标准不易把握
河南省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医师王瑜认为,安徽省这一规定的初衷自然是好的,探索也值得鼓励。
“痛经,确实会影响生活和工作。”王瑜说,在疼痛时获得休息很有必要。
王瑜也提出担忧,“痛到什么程度才能请假?这个尺度不容易把握。”
“女性痛经没有量化指标,只靠脸色苍白等表象很难准确界定。”王瑜表示,对于医生而言,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具痛经证明,这是个难题,“如果因为她来医院接受治疗,就给其开具证明,这样的做法也不够严谨。”
“另外,有些女性的痛经属于生理现象,但有些女性的痛经属于疾病,只靠休假是没办法解决的。”王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