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补充意见 院方参与度为1%至20%
双方当事人针对鉴定报告均提出异议。
2013年11月7日,鉴定中心回复,如果积水潭医院术前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够降低患者发生气性坏疽的概率,实际情况是医院未使用抗生素。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小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一方负轻微责任,参与度为1%至20%。
2014年4月7日,鉴定中心再次回复,分析认为,患者伤处存在失活组织的状况,失活组织本身就是污染源,其发生气性坏疽的可能性就存在。
针对上述回函,原告不认可参与度的认定,认为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只认可2014年4月的回复意见,认为导致原告截肢的根本原因是其原发伤情造成的,与是否使用抗生素无关,不同意承担轻微责任。
判决 医院责任比例15% 赔偿3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具了书面鉴定意见。此后鉴定机构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异议,重新对原鉴定意见进行了修正,并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了解释。
根据鉴定人的意见,积水潭医院对原告采取的右小腿截肢术,诊疗行为无明显不当。
原告原发损伤非常严重,在积水潭医院就诊时伤口内有发黑组织,表明污染严重,伤处的组织已经失活,同时具备了缺氧的环境,尽管做到彻底清创,也不能改变上述情况。加之原告自身年龄较小,抵抗力低下,因此存在发生气性坏疽的风险。
对于被告在病历中出现的错误,尽管属于医疗过错,但鉴定人并未认定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人在补充意见中指出,如果积水潭医院术前预防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够降低原告发生气性坏疽的概率,对此该院存在过错,并与原告发生气性坏疽之间存在轻微程度的因果关系。
西城法院据此一审认定,积水潭医院对原告发生气性坏疽进行截肢应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15%。积水潭医院应当根据该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唐李晗)